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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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规定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时间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二)继续教育的实施
不论由哪个单位组织继续教育,都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三)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的编制
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编制。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国家安监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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