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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      更新时间: 2016-07-26 15:51:57      浏览: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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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概念
  
  计算
  
  计算方法
  
  概念
  
  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
  
  进项税额转出是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及其他原因时,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若又发生冲销已转出的进项税额时,用红字记入。
  
  1、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2)至(6)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计算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1.有关政策规定。能够准确计算企业原抵扣进项税额的,按原抵扣进项税额结转进项税额转出;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额的,一律按当期实际成本成本计算结转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所谓实际成本包括进价、运费、保险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2.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1)若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账面成本乘以外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转出。
  
  (2)若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按支付价款乘抵扣率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据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1-抵扣率)×抵扣率计算转出。
  
  例:某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购玉米开,收购凭证,金额10000元,则原账面应转材料入库成本87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元,若该批玉米发生非正常损失,则企业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700÷(1-13%)×13%=1300(元)。
  
  (3)若原外购货物是根据多种凭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了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可以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综合抵扣率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其中综合抵扣率=本期外购货物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
  
  (4)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或产成品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当中外购货物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全部成本)×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综合抵扣率
  
  (5)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明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6)外商投资企业兼营出口与内销,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7)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可按以下办法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三)进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及处理
  
  1.严格审核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
  
  若企业将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则应做以下账务调整:
  
  借:原材料等(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通过对“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账户的贷方摘要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
  
  具体办法是检查上述账户贷方摘要栏,追查企业外购材料的用途,明确企业是否存在非生产、销售用料,并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进项税额转出栏相核对,确定企业账面是否已经结转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金额是否正确。
  
  计算方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还原法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二、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
  
  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2.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二)收入比例法
  
  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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