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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规定
2.“具体化”有关的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科目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1.基本规定
渊 源
条 件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确定适用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
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
国务院决定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2)必要时
(3)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3)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从事行政垄断行为
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②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包括其他政府规章)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3)只能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4)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2.“具体化”有关的规定
(1)下位法可以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①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②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③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2)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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