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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征
2.行政立法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科目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三节行政行为的内容。
【知识点】:抽象行政行为
1.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其行为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针对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2.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的“法”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2)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
(3)行政立法有别于权力机关的立法;行政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之下,属于从属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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