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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中在中国境内连续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边疆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免予申报缴纳。
但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以核定利润方法计缴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用缴纳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
90天和183天的计算应遵循的原则有:
(1)分年计算,不跨年度计算,分别计算每一年是否超过90天或183天。
90天的计算是按计算,即应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183天的计算是依据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历年或纳税年度计算的,应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
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任何12个月或365天计算的,应自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来华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个月或365天内计算其居住时间。
(2)按实住天数计算,中间离境天数可扣除。
(3)从入境之日起计算,离境之日不计算在内。
在适用90天或183天的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我国一些公司或企业采用“国际劳务雇用”方式,通过设在境外的劳务雇用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聘用所需人员来我国为其从事有关劳务活动,并且主要是由其承担上述受聘人员工作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对此,应认为我国公司或企业为上述受聘人员的实际雇主。这些人员并不满足90天或183天中“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的条件,其在我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应在我国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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