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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哪些变化

来源: 关键词:一级建造师 浏览量: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哪些变化

  1、持证范围加大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这三类人没有证书不能担任:施工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公司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今后不只项目经理需要具备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均需要建造师证书,且一岗一证,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用一个证书。

  从这个需求量来说,以前是一个项目上,项目经理需要有建造师资格,那么现在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一个项目,至少得有两个人,这样一来至少增加了一倍的市场需求量。

  2、延长有限期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不仅有利于从业人员更好的进行职业发展,而且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规划。

  3、注册条件要求

  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4、加强项目规范

  不只大型中型项目需要建造师证书,小型项目也需要建造师证书。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5、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很可能全国划定统一分数合格线,二建证书越来越有用了!

  6、“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7、规范继续教育

  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8、新规执行时间

  落款为2017 年 月 日。也就是今年可能将该规定执行,明年教材会大变,该《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让各大建筑类企业高能报警,急需持证人员。希望各位考生能够都抓住这次宝贵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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