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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是固定资产再生产的基本单位,一般是指经批准包括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进行建设,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通常以一个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或独立的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及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凡是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作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固定资产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建设项目。
一、建设项目的划分
根据工程设计要求以及编审建设预算、制定计划、统计、会计核算的需要,建设项目一般进一步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
1.单项工程。一般是指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效益或生产设计规定产品的车间(联合企业的分厂)、生产线或独立工程等。一个项目在全部建成投产以前,往往陆续建成若干个单项工程,所以单项工程也是考核投产计划完成情况和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基础。
2.单位工程。它是单项工程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通常按照不同性质的工程内容,根据组织施工和编制工程预算的要求,将一个单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如工业建设中一个车间是一个单项工程,车间的厂房建筑是一个单位工程,车间的设备安装又是一个单位工程。
3.分部工程。它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建筑安装工程的结构、部位或工序划分的,如一般房屋建筑可分为土方工程、打桩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装饰工程等。
4.分项工程。它是对分部工程的再分解,指在分部工程中能用较简单的施工过程生产出来,并能适当计量和估价的基本构造。一般是按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的材料,不同的规划划分的,如砖石工程就可以分解成砖基础、砖内墙、砖外墙等分项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是编制施工预算,制定检查施工作业计划,核算工、料费的依据,也是计算施工产值和投资完成额的基础。
二、建设项目的分类
建设项目管理需要的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1.建设项目按建设性质划分
(1)新建项目 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主要车间或工程的项目。
(3)改建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建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算改建项目。
(4)迁建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经上级批准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迁建项目中符合新建、扩建、改建条件的,应分别作为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迁建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
(5)恢复项目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起来的项目。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应作为扩建项目。>>
2.建设项目按计划管理要求划分
(1)基本建设项目 是指利用国家财政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预算内投资、银行贷款、外资、自筹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迁建、复建项目和扩大再生产性质的改建项目。
(2)更新改造项目 是指利用中央、地方政府补助的更新改造资金、企业的折旧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银行贷款和外资安排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项目。
(3)商品房屋建设项目 是指由房屋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它建筑物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区开发和危旧房改造项目。
(4)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是指国有单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但不属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商品房屋建设的项目。>>
3.建设项目按施工情况划分
(1)筹建项目 是指尚未开工,正在进行选址、规划、设施等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建设项目。
(2)施工项目 是指报告期内实际施工的建设项目,包括报告期内新开工的项目、上期跨入报告期续建的项目、以前停建而在本期复工的项目、报告期施工并在报告期建成投产或停建的项目。
(3)投产项目 是指报告期内建成设计规定的内容,形成设计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包括部分投产项目和全部投产项目。
(4)收尾项目 是指已经建成投产和已经组织验收,设计能力已全部建成,但还遗留少量尾工需继续进行扫尾的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按工作阶段划分
(1)前期工作项目 是指已批项目建议书,正在做可行性研究或者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的)项目。
(2)预备项目 是指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正在进行施工准备待转入正式计划的项目。
(3)新开工项目 是指施工准备已经就绪,报告期内计划新开工建设的项目。
(4)续建项目(包括报告期建成投产项目) 是指在报告期之前已开始建设,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项目。 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前期工作项目和预备项目总称为预备项目。
5.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划分
(1)中央项目 是指由中央及部队在永单位建设的项目。
(2)地方项目 是指由地方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
(3)合建项目 是指中央及部队在永单位与地方单位或地方单位与外省、市、区单位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 外商投资项目一般按合营中方的隶属关系来划分。
6.建设项目按在国民经济中的用途划分
(1)生产性项目 是指直接用于物质生产或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工业项目(含矿业)、建筑业和地区资源勘探事业项目、农林水利项目、运输邮电项目、商业和物资供应项目等。
(2)非生产性项目 是指直接用于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项目,主要包括住宅、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科学实验研究项目、金融保险项目、公用生活服务事业项目、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办公用房等项目。
7.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大小划分
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小型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项目、限额以下项目。 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是按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来确定的。习惯上将大型和中型项目合称为大中型项目。新建项目按项目的全部设计规模(能力)或所需投资(总概算)计算;扩建项目按扩建新增的设计能力或扩建所需投资(扩建总概算)计算,不包括扩建以前原有的生产能力。但是,新建项目的规模是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近期建设的总规模,而不是指远景规划所设想的长远发展规模。明确分期设计、分期建设的,应按分期规模来计算。 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是国家规定的。按总投资划分的项目,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上作为大中型,在此标准以下的为小型项目。
说明: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的矿山项目,可参考冶金矿山标准;其他工厂,暂按其他机械工业标准试行。
*送变电工程,大型超高压工程单独列项目,中型的凡直接配合发电的作为电站的单项工程。凡公用的,不论几条都按地区或电网作为一个项目。
二、非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
1、农、林、水利、水产建设
(1)水库大型: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包括1亿立方米)。
(2)灌溉工程受益面积50万亩以上(包括50万亩)。
(3)其他水利工程(包括江河治理)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包括2000万元)。
(4)渔业基地容纳渔轮50艘及以上(包括50艘)。
(5)水产冷库冷藏并制冰能力各5000吨以上(包括5000吨)或冷藏1万吨以上(包括1万吨)。
(6)其他农、林、水产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元)。
2、交通、邮电建设
(1)铁路新建的干线、支线、地下铁道和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原有干线、枢纽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
地方铁路长度100公里以上,货运量50万吨以上的项目。
(2)公路新建、扩建长度200公里以上的国防、边防公路和跨省区的重要干线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3)港口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的新建、扩建沿海港口;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修船厂(指有船坞、滑道的)。
(4)邮电长度在5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电信电缆;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邮电建设。
(5)民航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机场。
3、商业、外贸、粮食、物资等仓库建设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火药库;库容750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库容5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储藏能力1万吨以上的冷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仓库建设。
4、文教、卫生、计量、科研3000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700张床位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广播台(站)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5、工业城市和工矿区新建、扩建的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供气30万立方米的独立煤矿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等公用事业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
上述各部门的工业项目,按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标准划分。
三、以下工业、非工业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1、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貌岸然和增修灌区配套工程的项目,除国家指定者外,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2、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浚工程。
3、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等事业单位的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他部门所属的同类事业单位),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标准划分,改、扩建工程除国家指定者外,一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4、城市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工程;城市的一般民用建设、包括统建和集资建设的住宅群、办公和生活用房建设。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
6、施工队伍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工矿企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
7、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内资金兴建的旅游饭店、旅馆、贸易大楼、展览馆、科教馆等。
说明: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均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78)234号文和国家计委计基(79)725号文规定。目前大中型项目标准未变,但国家计委审批限额有所调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38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若干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发[1987]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按总投资金额划分的大中型项目,国家计委审批限额由1000万元以上提高到: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上;另据国家计委轻(81)761号文件规定、国家计委审批的大中型糖厂建设为日处理原料1000吨以上。为与计划管理规定取得一致,统计的大中型项目划分按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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