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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
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
(1)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社会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于自然人。以法人为例,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
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能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
(1)人的出生与死亡。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时间的经过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2.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1)法律行为,即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2)事实行为,即是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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