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高级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经济》高频考点:合同价款确定和调整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2.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商议有关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时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
3.项目特征不符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 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4.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5.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下述两条规定的,应调整合同价款。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 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上述规定中,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的调整方法.可参照如下公式:
1)当 Q1>1.15Q0时
S=1.15Q0×P0+ (Q11.15Q0) ×P1 2)当 Q1<0.85Q0时
S= 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补充: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注意】如果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 15%,则工程量偏差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①当 P0
②当 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15%)调整。
③当 P0>P1×(1L)(115%)或 P0
6.计日工数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复核。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7.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规定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如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 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应按照下列规定: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价格指数调整法和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对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中有如下规定:
1)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①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②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③权重的调整
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④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8.暂估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并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的变动。
9.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 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赶工费用主要包括:①人工费的增加,例如新增加投入人工的报酬,不经济使用人工的补
贴等;②材料费的增加;③机械费的增加。
11、暂列金额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后,如有剩余,则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二、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合同价款调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后的 14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 14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承发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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